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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21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329李东生与钱永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生,钱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21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1984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钱永康,男,1972年1月13日生,住海安市。本院在执行李东生与钱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所依据的(2018)苏06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8)苏0621执2329号案件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国庆审判员  储 俊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