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259号原告:任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18号楼。被告:李某。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任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理由是双方关系已和好。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