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21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李永,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23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本院依据(2016)川0116刑初8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李永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