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胜民、赵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胜民,赵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胜民,汉族,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林,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孙胜民因与被上诉人赵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胜民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胜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胜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孙胜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