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深圳分行与被告雷岁添信用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雷岁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57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法定代表人:杨小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岁添。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雷岁添信用卡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126200.07元,自该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费用等利费仍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2、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提供的各被��身份信息均已过期,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媛媛审判员 杨俊洁审判员 兰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