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红莉、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莉,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莉,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厂内二热轧南侧。负责人:石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红莉与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刘红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283.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979.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632元;2、向刘红莉支付工资7,515.60元;3、向刘红莉返还安全消防治安管理押金200元;4、向刘红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7月9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5、承担执行费2,33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949.6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