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葛东辉、潘群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东辉,潘群辉,陈涛,卢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葛东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潘群辉,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卢步升,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葛东辉与被执行人潘群辉、陈涛、卢步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东辉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炎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