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元诉被告刘耀华、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元,刘耀华,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018号原告刘玉元,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耀华,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元诉被告刘耀华、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元自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元撤回对被告刘耀华、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玉元自愿负担。审判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