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元诉被告刘耀华、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元,刘耀华,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018号原告刘玉元,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耀华,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元诉被告刘耀华、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元自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元撤回对被告刘耀华、湖南大道之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玉元自愿负担。审判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