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5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西安市223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用右手拉开其背包拉链,意图扒窃时,被同车乘客张某、武某发现并抓住报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将尹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公交汽车上扒窃他人财物被当场抓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尹某某盗窃系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旭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