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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传武、石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传武,石兆方,许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466号申请人:夏传武,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兆方,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许高英,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身份证号码不详。申请人夏传武与被申请人石兆方、许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传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兆方、许高英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高云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夏传武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兆方、许高英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查封担保人高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夏传武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