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580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607744-0。法定代表人陈华强,董事长。柯金富与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等18071元,由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处置外)。因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5)永执字第2637号(?javascript:void(1)”o”查看案件详情?))。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2637号(?javascript:void(1)”o”查看案件详情?)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2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