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刚与曲阜市邦德建材有限公司、王玉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曲阜市邦德建材有限公司,王玉庆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433号原告:孙刚,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阜市邦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学街道北凫新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庆,经理。被告:王玉庆,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原告孙刚与被告曲阜市邦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建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原告孙刚申请,本院追加王玉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刚及其诉讼代理人姚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邦德建材公司、王玉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邦德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50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3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由被告王玉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邦德建材公司自2013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水渣微粉,至2015年4月,经双方结算被告邦德建材公司共拖欠货款550274元。被告王玉庆是邦德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王玉庆出资的一人公司,经营过程中王玉庆多次向我支付货款,邦德公司与王玉庆存在财产公私不分,王玉庆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款条5张,证明被告邦德建材公司自2014年9月8日至2015年6月份,五次购买原告的水渣微粉,共计拖欠货款550274元;2、被告邦德建材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3张,证明邦德建材公司系由王玉庆一人出资的有限公司;3、曲阜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3张,证明王玉庆个人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邦德建材公司、王玉庆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关联。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始,原、被告发生水渣微粉买卖关系,原告孙刚长期向被告邦德建材公司供应水渣微粉,被告仅部分支付货款。经双方于2014年9月8日结算,邦德建材公司出具欠款条确认拖欠原告2014年7月31日之前的货款179349元;后原告继续向邦德建材公司供货,双方亦多次结算,被告邦德建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21日、2014年11月7日、2015年6月3日出具欠款条共四张,确认欠付货分别为200667元、12700元、129700元、27858元。在交易过程中,被告王玉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遂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邦德建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由王玉庆出资成立。本院认为,被告邦德建材公司长期购买原告孙刚的水渣微粉,多次结算后拖欠货款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邦德建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关于被告王玉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邦德建材公司为王玉庆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庆作为邦德建材公司的股东,其个人在该买卖过程中多次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能够反映邦德建材公司在经营中与股东王玉庆财产不具有相互独立性,且被告王玉庆拒不到庭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玉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鉴于双方在多次结算后均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宜。综上,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举证确实、充分,诉求合法、正当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阜市邦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刚货款550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货款5502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王玉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3元,由被告曲阜市邦德建材有限公司、王玉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昭强人民陪审员 王茂峰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