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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红兰与被执行人李权兵、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兰,李权兵,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兰,女,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李权兵,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周萍,女,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孙红兰与李权兵、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字217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权兵、周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孙红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红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字217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