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催2号申请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众邦大道。法定代表人:金银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军,男,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存娟,女,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票人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票号为10300052/27143400、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出票人为宁夏盐池马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晶晶审 判 员 杨远慧审 判 员 刘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