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毛伟红与胡某甲、胡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伟红,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936号原告:毛伟红,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胡某甲,男,200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胡某乙,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毛伟红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毛伟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伟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毛伟红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