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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与高彩侠、芦文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高彩侠,芦文彬,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负责人:张维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立飞,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彩侠,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一审被告:芦文彬,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一审被告: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孙晓宇,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刘埃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彩侠、原审被告芦文彬、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热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热力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缺失,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原审已经查明热力分公司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两方共同管理”分支截断性阀门”钥匙,要分清双方的责任,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是必须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法院漏掉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这一主体,审理程序存在缺陷。原审判决没有查清责任主体,热力分公司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有共同管理的责任,原审判决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热力分公司负有完全责任并独立承担责任是错误的。热力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高彩侠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金碧物业与热力分公司之间是如何约定的我不清楚。楼上管道阀门未关闭导致地热管受冻破裂,致使我家被浸泡,造成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程序合法,热力分公司应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庭审中热力分公司和兴安热电公司自认,由兴安热电公司负责供热、热力分公司负责收取取暖费及日常供热的维修。一审审理时,热力分公司并未申请追加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为本案被告,且热力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物业公司共同管理分支截断性阀门钥匙。热力分公司与芦文彬及高彩侠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应按协议约定将管井采暖分支截断性阀门关闭,因其未关闭阀门导致地热管受冻破裂,高彩侠家被水浸泡,造成财产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忠 伟审判员 斯日古楞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秋 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