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津远、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津远,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杨津远,男,1949年1月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5号。法定代表人:马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3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香山道远翠中里4-4-402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杨津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