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许士卫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士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033号原告:许士卫,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18号鸿城国际大厦A座。原告许士卫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许士卫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士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计13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