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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焦金榜与周伟涛、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金榜,周伟涛,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241号原告:焦金榜,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周伟涛,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联系+92159。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卢爱廷,董事长原告焦金榜与被告周伟涛、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金榜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金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免交。审判员  毛海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