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利伟、王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利伟,王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利伟,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嘉善县。2005年4月5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三千元;2013年10月24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征宇,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华,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嘉善县。2009年2月19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3年10月10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沈玉龙,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利伟、王华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某、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利伟、王华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本院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建议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于2017年6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利伟、王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分别共计人民币166580元、15658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同时认定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倪利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季彪的辩护意见是:1、对案件定性无异议。2、参赌人员固定,人数较少,且该场所不对外开放,社会影响小。3、被告人在会所设置麻将桌的初衷系为爱好打麻将的朋友提供场所并为会所经营聚拢人气,后应朋友要求提供茶水、水果、零食等服务,以茶水费的名义收取的费用也主要用于朋友打麻将时花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倪利伟有坦白情节,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其辩护人张征宇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所经营的钻石商务会系一家高档会所,在客人进行赌博活动时提供相应的茶水和点心,亦有专人打扫服务,从商业经营角度考量,收取每人100元的场地费用和服务费用符合实际需要。被告人收取的系茶水费,并非抽头获利。2、倪利伟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6000元并提供关键物证账本,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倪利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二被告人租赁嘉善县罗星街道环东南路288号经营钻石商务会所,系为从事正当生意,并非以聚众赌博为目的。二被告人提供了超出社会上一般棋牌室的服务标准,且来该会所二楼包厢内打麻将的人皆为朋友、熟人,收取每人100元好处费系基于服务标准高及朋友间的情面。2、倪利伟在会所有70%的股份,王华仅30%,麻将室的运作主要系倪利伟操作,包括麻将机的购买,人员的召集、好处费的收取、记账、分配等。王华没有直接参与,且分得的好处费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王华认识到聚众赌博的社会危害性,于2016年12月底主动退出麻将室的经营。4、王华有坦白情节,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5、王华一直合法经商,至今开办有三家中型中式快餐店,且上有年迈退休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子女。请求法院考虑其经营及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中下旬至12月31日,被告人倪利伟、王华经事先商量,在二人共同出资租赁的嘉善县罗星街道环东南路288号二楼包厢内,组织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约定按照七三比例分配违法所得。期间,二被告人共计非法获利150000余元。2017年1月1日至1月8日,被告人倪利伟在上述地点组织多人以同样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倪利伟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倪利伟、王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利伟、王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郁某、富某、符某、王某1、张某、王某2、石某、徐某、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账本,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华的辩护人所提的其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华与被告人倪利伟均系嘉善县罗星街道环东南路288号钻石商务会所的老板,被告人倪利伟提出利用该会所二楼包厢供他人打麻将赌博以收取好处费,被告人王华表示同意,后二被告人按照会所出资比例分配违法所得。麻将室经营主要由被告人倪利伟负责,但被告人倪利伟提出增加麻将桌,亦征得被告人王华同意。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虽未直接参与麻将室的管理,但其参与违法所得款的分成,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王华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非法获利情况,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利伟、王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茶水费的名义非法获利分别为人民币160000余元、150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倪利伟主动交出部分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定性及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均不宜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的不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相应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利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麻将牌、筹码、扑克牌等物品及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继续向被告人倪利伟、王华追缴剩余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炎松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颖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