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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曾玛瑙申请执行何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玛瑙,何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曾玛瑙,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被执行人何奇,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曾玛瑙申请执行何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奇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何奇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奇名下车牌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