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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声波与朱宸慧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宸慧,周声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9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宸慧(曾用名李晓雯),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保,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声波,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再审申请人朱宸慧因与被申请人周声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宸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易 上审 判 员  蒋 敏审 判 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苏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