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忠华、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华,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胡忠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宁国市;杨玲,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国市宁阳东路运输公司办公楼本院在执行胡忠华,杨玲与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胡忠华,杨玲于2017年5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4963.08元,现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毅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