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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应东与祝双同、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东,祝双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905号原告:陈应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昕,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双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窦长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传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东与被告祝双同、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应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东撤回对被告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慧芳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