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文宝与李宗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宝,李宗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025号原告郭文宝,男,生于2006年12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法定代理人郭秋云(系郭文宝父亲),男,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宗玉,男,生于1969年6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宝诉被告李宗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宝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李宗玉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光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