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与陈桐、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陈桐,林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民初1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600号吉祥大厦一层。负责人:张军,行长。委托代理人上官炳祥、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林红,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陈桐、被告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上官炳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桐、被告林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桐、林红立即向工商银行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71467.26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每日未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1日为17007.80元,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1日为3367.88元);上述债权总计人民币191842.94元。2、判决工商银行对陈桐提供的抵押汽车(车牌号:闽A×××××、车架号:WDDNG5EB0DA530144、发动机号码:27294632090837)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陈桐、林红承担,其中诉讼费4136元、公告费600元。事实与理由:陈桐向福州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品牌型号为奔驰S300的汽车,车辆总价款为858000元。2013年7月15日,陈桐以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为由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16,并与工商银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下称“分期付款合同”)。约定除首期款外的剩余购车款由陈桐申请通过其在工商银行处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的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600000元,透支后分期36个月还款,首期偿还的金额为16690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为16666元,每期的透支款项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偿还,若陈桐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存入还款资金,工商银行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其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林红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自愿为陈桐的上述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偿债责任。此外,陈桐与工商银行又于2013年7月29日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工商银行以其所购买汽车为上述《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生效后,陈桐以刷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在福州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消费600000元,但刷卡消费后陈桐、林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多次逾期还款,多期款项未付,根据《分期付款合同》,陈桐、林红的行为构成违约。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工商银行特依据《分期付款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工商银行提交了如下证据:A陈桐、林红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A2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购车专用卡用卡须知、申请人声明与承诺;A3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商品订购单;A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A5、共同偿债人承诺书;A6、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A7、查询分期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A8、中国工商银行违约客户欠款清单、工商银行终端交易平台记录、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陈桐、林红拖欠本金171467.26元、利息17007.80元、滞纳金3367.88元。陈桐、林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并认证,本院对工商银行提交全部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工商银行庭审陈述属实。本院认为,陈桐因购车需要,向工商银行提交《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林红作为共同债务人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上签字,上述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工商银行依约向陈桐核发牡丹信用卡,陈桐刷卡消费后,未按约及时足额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工商银行要求陈桐、林红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1467.26元及利息17007.80元、滞纳金3367.88元(暂计至2016年9月1日),共合计191842.94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故此后信用卡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陈桐承诺以其所有的闽A×××××车辆(车架号:WDDNG5EB0DA530144、发动机号码:27294632090837)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责任保证,并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故工商银行要求判令其对陈桐提供抵押的上述车辆享有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工商银行要求陈桐、林红承担本案诉讼费4136元、公告费600元,因工商银行提交300元公告费发票,本院支持公告费3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诉讼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由败诉方负担。陈桐、林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桐、林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借款本金171467.26元,及利息17007.80元、滞纳金3367.88元,共合计191842.9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9月1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陈桐、林红实际还款之日止,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对陈桐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闽A×××××汽车(车架号:WDDNG5EB0DA530144、发动机号码:27294632090837)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136元、公告费300元,由陈桐、林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郑 滨人民陪审员 牟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