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吕中杰诉被告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中杰,姚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250号原告:吕中杰被告:姚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中杰诉被告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吕中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中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中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中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焦颖茹��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