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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吕中杰诉被告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中杰,姚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250号原告:吕中杰被告:姚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中杰诉被告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吕中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中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中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中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焦颖茹��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