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司惩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周伯勇、戴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621司惩85号被拘留人:戴某明,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居民,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亮山村。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6711088612。本院在执行(2016)湘0621民初105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周伯勇、戴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戴某明发出了(2016)湘0621执69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逾期后被执行人戴某明至今未申报财产,其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戴某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