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与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陆锴,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宏,系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延,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德胜东村31-3-302。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杭州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停车场已交付给中思公司,且交付时能正常运行。停车场机械停车设备由杭州市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和安装,停车场在双方合同签订后已交付给中思公司,中思公司对交付时停车场机械设备能正常运行是知晓和明确的,并按合同约定连续缴纳了两年的资产经营费。(二)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关于“依法判令中思公司将全部设备能正常运行的停车场交还”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中思公司应将全部设备能正常运行的停车场交还给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正因为中思公司的严重违约,才导致了目前案涉停车场的机械设备完全不能运行处于报废状态,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综上,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为支持其再审申请,提交了公文处理简复单、机械停车设备买卖合同及合格证书、公共及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合格书、三塘小区社会停车场交付确认书、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原主任王宁的证人证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思公司的投标文件、(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5582号公证书、中思公司发函给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要求暂停交纳经营费及延长托管时间的申请等材料。经查,上述材料均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综上,下城区停车收费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