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友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1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友源,曾用名赵一波、赵孬旦,男,1999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文盲,农民工,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人赵友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锋,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友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友源及辩护人陈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友源于2017年7月6日凌晨,在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城欣园42幢1401室,乘被害人程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赵友源于2017年7月14日凌晨,在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城欣园42幢1401室,乘人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1乐视手机1部、被害人吴某2苹果6S手机1部。经鉴证。涉案乐视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赵友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友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吴某1、吴某2人民币250元。案发后,赃物乐视手机1部、苹果6S手机1部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友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友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友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赵友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部分被害人作了补偿,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友源在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城欣园42幢1401室,乘被害人程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友源在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城欣园42幢1401室,乘人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1价值人民币300元的乐视手机1部、被害人吴某2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苹果6S手机1部。2017年7月14日11时许,常熟市公安局民警经侦查后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小义四区22号将被告人赵友源抓获,被告人赵友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乐视手机1部、苹果6S手机1部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友源分别赔偿被害人吴某1、吴某2人民币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友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吴某1、吴某2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赵友源的辨认笔录,证人汤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友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友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友源对部分被害人作了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友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但对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因本案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此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友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友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俞惠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