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2606-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2606-261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法定代表人:陈如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3号自编1305房。法定代表人:王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终837、1007-1012、1057-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8000元,并承担受理费合共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该邮件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本院。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发出《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7年7月2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上述案件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其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上述案件依法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2606-261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陈里维审判员 邓望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