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