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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8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文华,范兆峰,太和县育人高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848-1号申请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春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文华,男,195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范兆峰,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太和县育人高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胜利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范兆峰,该校校长。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兆峰、彭文华、太和县育人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文华、范兆峰、太和县育人高级中学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彭文华、范兆峰、太和县育人高级中学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