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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瑞功与孟和吉日嘎拉、刘凯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瑞功,孟和吉日嘎拉,刘凯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04号申请人:付瑞功,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孟和吉日嘎拉,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阿鲁科尔沁旗。被申请人:刘凯花,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阿鲁科尔沁旗。申请人付瑞功与被申请人孟和吉日嘎拉、刘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瑞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