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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颜贻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贻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特8号申请人:颜贻碰,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颜贻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颜贻碰称,其与颜秀心系兄妹关系,颜秀心二十多年前离婚,突发精神疾病离家出走,家人寻找多年未果。现今颜秀心的父母已过世,且颜秀心无子女,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请求宣告颜秀心失踪,并指定颜贻碰作为颜秀心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颜秀心,女,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古山二区89号,系申请人颜贻碰的妹妹。颜秀心的父亲颜祜助于1994年4月份因死亡注销户籍,母亲洪招于2009年8月24日因死亡注销户籍。二十多年前,颜秀心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后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颜贻碰申请宣告颜秀心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颜秀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颜秀心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颜秀心因精神失常于二十多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颜贻碰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寻找,颜秀心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颜秀心失踪;二、指定颜贻碰为失踪人颜秀心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雪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清溪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