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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永春、杨乔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永春,杨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3137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吕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伟,石梁河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邵士学,石梁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执行人杨永春,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杨乔红,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东卫计征决字(2016)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作出(2017)苏0722行审11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于2017年7月17日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根尚执行员  戚 宇执行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