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应华与福建省泉州市丝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华,福建省泉州市丝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568号之一原告:张应华,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宏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丝钉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0100041194。法定代表人:苏嘉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应华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丝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应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