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邱小明与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明,张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99号原告邱小明,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张建伟,男,汉族,1989年3月13日生,农民。住新蔡县。原告邱小明与被告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邱小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小明经人说合,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小明负担。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