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1、李某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李某1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男,1981年7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目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1,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6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李某1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1、李某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等方式,介绍卖淫女李某2、杨某2和一名微信号为“宝贝”的女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御柏酒店8618房和8817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其中杨某1负责为卖淫女介绍嫖娼人员,并安排李某1在高明区看风及为卖淫女提供饮食,李某1每次从人民币400元嫖资中抽取人民币250元。2016年10月24日,杨某1、李某1介绍杨某2在御柏酒店8817房内与嫖客刘某1、杨某2进行卖淫嫖娼2次,介绍李某2在御柏酒店8618房内与嫖客李某2进行卖淫嫖娼1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李某1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1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1、李某1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某1、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2、杨某2、刘某1、杨某3、李某2、李某3、冯某1、冯某2、陈某、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酒店结账单,现场指认笔录,微信内容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追缴物品清单,卡口截图及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李某1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李某1犯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1、李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将被告人杨某1、李某1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具体型号详见扣押清单)及从被告人李某1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将被告人杨某1、李某1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具体型号详见扣押清单)及从被告人李某1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张恩广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