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世友与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友,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5民初8182号原告:罗世友,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楚琦,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二工业区前进路11号B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904669。法定代表人:刘映庭。原告罗世友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33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世友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7月2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93300元,该款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分五期支付予原告,于2017年8月、9月、10月、11月每月25日前各支付20000元予原告,余款133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55.41元、财产保全费1122.7元,合计2478.1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予原告罗世友;三、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则被告应向原告罗世友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四、上述款项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支付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罗世友,卡号:62×××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五、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自任一期逾期之日起原告罗世友有权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未支付部分的货款、诉讼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