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333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被告卢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周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