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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龚建成、龚金元、龚清元、龚清洲、龚小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成,龚金元,龚清元,龚清洲,龚小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龚建成,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执行人:龚金元,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执行人:龚清元,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执行人:龚清洲,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执行人:龚小清,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执行龚建成、龚金元、龚清元、龚清洲、龚小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   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