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因婚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因婚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405号民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陈某于2014年11月26日前支付原告李某3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陕1023执229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与被执行人陈某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共计300000元及利息,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将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共同拥有的位于商南县长新路中段南侧雅居园1栋2单元25层12253号(商房权证商南县字第000082**号)房屋抵作300000元及利息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二、此房剩余购房按揭款28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承担,并由其偿还清结购房按揭贷款后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三、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由被执行人陈某继续居住商南县长新路中段南侧雅居园1栋2单元25层12253号(商房权证商南县字第000082**号)房屋至2017年6月13日前搬离,在此居住期间一年的购房按揭贷款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四、如被执行人陈某在2017年6月13日前能够还清本案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将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如若仍未能还清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就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此房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案件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由被执行人陈某仍然按照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执229号执行裁定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商南县长新路中段南侧雅居园1栋2单元25层12253号(商房权证商南县字第000082**号)房屋抵作本案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并于2017年7月17日前搬离该房屋,供申请执行人李某使用。现被执行人陈某已按期搬离该房屋,并将该房屋使用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案件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该案属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费已收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