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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正西街4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莉,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分公司(原名称: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枣园东路2号唐都温泉花园12-1-1-02。负责人葛玉樑,该公司总经理。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在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4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