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加洪、邓喜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加洪,邓喜勇,胡刚,广州世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加洪,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邓喜勇,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胡刚,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广州世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439号1709-10房。法定代表人:金加洪。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加洪、邓喜勇、胡刚、广州世盟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世盟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