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瑶与杜林杰、李丹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瑶,杜林杰,李丹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瑶,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林杰,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李丹力,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锦江区。本院在执行赵瑶与杜林杰、李丹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林杰、李丹力所有的位于锦江区百日红中路房屋,该房屋系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林杰、李丹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杜林杰、李丹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赵瑶有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