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群与被执行人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群,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彭群,男,1971年6月5日生,住六合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5月7月生,住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彭群与被执行人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群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传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存款。3.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六合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勇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于2012年的时候将车辆过户给第三人,所以彭群个人无权处置该车辆。申请人表示找不到张勇和车辆下落,现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涉案车辆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终结执行。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梦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