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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文婷与李厅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婷,李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90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婷。被执行人李厅。申请执行人刘文婷与被执行人李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文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厅人民币621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邹 东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嘉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