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庆平诉被告爱国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平,岚皋县城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5民初453号原告:黄庆平,男,生于1968年9月30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忠香,女,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系原告妻子。被告:岚皋县城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爱国村。法定代表人:郑全林,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坤元,男,生于1962年5月7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任城关镇爱国村村支部书记。原告黄庆平与被告岚皋县城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忠香,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坤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庆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下余款项56000元;2、由被告支付136000元本金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2491.72元,支付56000元本金自2017年7月10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位于城关镇爱国村一组水田1.49亩,因建设贫困户安置住房所需,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土地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共计136000元,被告最迟于2017年5月3日将上述款项打入原告账户,被告至今只支付80000元,其余56000元未支付。故此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岚皋县城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系原告及其兄弟共有。村委会尽量化解矛盾,被告主张原告分配10万元,其兄弟分配36000元,后来原告父亲写了一份分配方案,主张给原告分配80000元,原告兄弟分配5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岚皋县城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黄庆平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被征用、占用后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土地占用补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迟延支付补偿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约定,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岚皋县城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5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岚皋县城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