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传龙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传龙,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财保21号申请人:唐传龙,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4999号广大商务中心办110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276B。法定代表人:樊远辉。申请人唐传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9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唐传龙以其位于含山县仙踪镇街道西街1-2幢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唐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9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唐传龙位于含山县仙踪镇街道西街1-2幢房产(房字权证仙踪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唐传龙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平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健